楓驛器材託管出租 租借條款
*立契約人依會員編號 <以下簡稱甲方> 向 楓驛器材托管出租 <以下簡稱乙方>
第一條:契約標的
本合約中甲方所承租之標的物名稱、型號、數量詳如下訂平台之清單。
第二條:契約期間
本合約於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,有效期限至標的物返還乙方驗收無誤且甲方付清所有款項為止。租期以標的物驗收手續完成後起,至標的物返還並經乙方驗收測試無損毀止。標的物返還時間以本合約規定為準。
第三條:租期與租金
1.本合約租期依照網站下訂時間為主,甲方於簽訂本合約時,即應付清款項。
2.甲方應於簽訂本合約時支付全部租金予乙方,若甲方於合約到期前提早歸還標的物,乙方無須退還租金予甲方。
3.若甲方逾期歸還標的物,逾12小時內以半日計,逾12小時以一日計,甲方除應於歸還標的物時補足逾期租金外,乙方並得依本合約,第四條第2點另向甲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。
第四條:租賃物返還與違約罰款
1.甲方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前將標的物準時返還乙方。
2.若甲方未依約準時返還標的物,乙方除得收取逾期租金外,另得以甲方延滯時間之兩倍為基準,乘以每日租金金額,向甲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。
第五條:損害賠償
1.甲方點收完成後,標的物之外觀如鏡頭、鏡面若有任何刮傷或損傷,或任何短少或缺件(含零、附件),概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,與乙方無涉。
2.甲方點收完成後,如標的物有功能異常或損壞,經乙方或乙方委託之商家檢驗判斷乃人為因素造成者,概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,與乙方無涉。
3.有前開情形發生時,乙方有權視情況依下開方式處理:
(1)如乙方判定標的物尚可維修者,乙方得委託商家維修之,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以平日價的50%計算,乙方應出示維修費用之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,要求甲方賠償之。
(2)器材原價以租賃當時商品原廠或總代理商公布新品原價九折計算,如有損壞或遺失,則需照價賠償。
4.甲方將標的物如期歸還乙方,經乙方驗收並測試確認標的物無刮傷、損傷且效用功能均與甲方點收時相同後,方完成返還程序。
5.如甲方將標的物歸還乙方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乙方得視情況處理之:
(1)甲方逾期歸還標的物者,於甲方依照本合約第四條第2點補足逾期租金及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後,如甲方拒絕補足逾期租金或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者,乙方將移送法辦處理。
(2)標的物如有任何刮傷、損傷或效用功能受損,甲方應負維修或損害賠償責任者,甲方依照本合約第五條完成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六條:保管義務
1.保管義務經甲方收受標的物起,甲方應於租期內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無償為乙方保管標的物。租賃期間若發現標的物功能異常,甲方應於第一時間通知乙方。
2.乙方有義務於租約期間保管甲方質押之證件,且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之證件,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予第三人使用。
第七條:合約展期
合約展期若甲方因故需展延租期,需於合約規定之返還時間前六個小時通知乙方,甲方與乙方應另簽定新合約以完成合約展期。合約展期後標的物之租金,以簽定的新合約為基準。乙方擁有合約展延之後決定權。
第八條:租賃收點
1.客戶點收前開器材及配件,經乙方服務人員詳細說明與展示,經甲方仔細檢查確認並實際操作後,完成交接,如發現功能異常或外觀有明顯損壞時應即時通知乙方。甲方完成點收手續後,器材與配件即視為由甲方保管使用狀態,甲方不得再主張乙方所交付之器材或配件有任何瑕疵。
2.點收完成後之功能異常、損壞,若由乙方或乙方委託之商家檢驗判斷乃人為因素造成,甲方應負全責,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約予以賠償。所有維修及其他相關費用概由甲方支付,與乙方無涉。
第九條:返回測試
乙方應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,依合約所載標的物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,並查驗測試結果。經乙方測試認可後,方完成返還手續。
第十條:所有權
所有權標的物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,甲方不得處分標的物或任意拆解、更換零件。
第十一條:寄(運)送
1.乙方寄(運)出器材前,由乙方對標的物實施檢測,並包裝完整,採錄音錄影方式記錄以為佐證,將紀實以電子檔方式傳送予甲方。
2.乙方寄(運)出器材的運費,待甲方將設備歸還檢測無誤後,會從會員儲值金中扣除。
3.甲方器材返還需包裝完整,待乙方收取時實施開箱檢測,採錄音錄影方式記錄以為佐證,將紀實以電子檔方式傳送予甲方。。
4.甲方器材返還日期以郵戳為憑,若超過期限則以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間開始起算租金,逾期費用計算同上開第三條及第四條。
5.甲方寄(運)送如涉損害賠償同上開第五條。
第十二條:資料儲存
1.乙方對於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的任何資料,無義務保管或備份責任,甲方應自行儲存或備份資料,若甲方因資料遺失、毀損造成任何損失與乙方無涉,亦無賠償責任。
2.甲方租借之承租物(包含線材),若造成甲方財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之損害,乙方不負責甲方之損失,亦無賠償責任。
第十三條:合議管轄
甲、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引起之任何疑義、糾紛,將依誠信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;如有訴訟之必要時,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基準法。
第十四條:契約之修改與補充
契約之修改與補充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、乙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,就修改或補充之事項應做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蓋章後,亦為本契約之一部分。